单一制大国条件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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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需要考虑单一制大国这一条件,正确处理好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其中:单一制体制要求中央政府掌握足以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权,同时要考虑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大量共同事权对政府间财权及财力划分产生的影响;大国条件则要求对地方进行适度分权,以保证地方政府拥有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的自主财力。在单一制大国条件下,中国的地方税规模要大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规模;要坚持中央主导地方税立法,同时适当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由中央统一行使税收征管权;要采用独立税源制和税收分成制并行的获益权分配方式;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共同事权为共享税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无论房产税还是理论界设想的销售税都不适合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目前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仍要依靠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地方自主财力,单一制国家,大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25)08-0011-09
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需要考虑单一制大国这一条件,正确处理好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其中:单一制体制要求中央政府掌握足以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权,同时要考虑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大量共同事权对政府间财权及财力划分产生的影响;大国条件则要求对地方进行适度分权,以保证地方政府拥有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的自主财力。在单一制大国条件下,中国的地方税规模要大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规模;要坚持中央主导地方税立法,同时适当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由中央统一行使税收征管权;要采用独立税源制和税收分成制并行的获益权分配方式;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共同事权为共享税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无论房产税还是理论界设想的销售税都不适合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目前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仍要依靠中央与地方共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