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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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问题

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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