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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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在执行《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及安排),判定在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机构)中工作的非中国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确定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属于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负担时,如何判定该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我国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不予征税或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是否不属于“常设机构”。对此,解释如下:

一、税收协定第五条及安排第一条规定,“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办事处”,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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