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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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 8l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表样附后); 11月1日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o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