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业务之窗

应警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变更或停废业来避税

于彬 何树明 李桂军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又称“留抵税额”。

一、现行抵扣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变更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办理停废业登记手续时,由于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差别较大,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的存货余额部分(库存产成品及原材料等余额)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应该作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然而,目前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致使国家税款形成一定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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