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征治故意欠税的法律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欠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种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国的欠税现象十分严重,欠税额居高不下。据《中国税务报》披露,1994年全国实现工商税收4 513亿元,比1993年的3 596亿元增长了25.5%,但在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欠税也大幅度增加,达400多亿元。1995年仅截止到5月末,欠税额已达188亿元之多。欠税严重影响了国家预算的执行,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治理欠税刻不容缓。
在巨额的欠税当中,有一部分是由种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如地震、火灾、洪水、台风、冰雹等自然灾难造成的欠税;交通、邮电受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欠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造成的欠税;货款被拖欠,没能及时收回造成的欠税;企业社会负担过重,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造成的欠税等,这些欠税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属非故意欠税。而另外一些欠税则是由于纳税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如纳税人多头开户,货款回宠后不入“税款过渡专户”造成的欠税;纳税人用现金方式结算货款,现金回笼后不缴税形成的欠税;纳税人帐上有回笼货款但挪作它用形成的欠税等,所有这些都属于故意欠税。一些故意欠税的企业,职工工资照发,奖金照拿,房子照盖,领导好车照坐,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故意欠税与非故意欠税相比,性质更为严重,用法律手段辅之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惩治故意欠税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