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起草税收基本法总则的若干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1995年全国人大把税收基本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起草工作。如何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税收基本法,已成为当今经济生活中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拟就起草税收基本法总则(包括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作些粗浅探讨,旨在抛砖引玉,推动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进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起草税收基本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二种情况:一是与现行《征管法》相适应的范围,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工商各税;二是适用由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征收的所有税收。笔者认为基本法适用范围应采用第二种情况,其理由一是基本法既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理应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税收,这样才能名副其实;二是从掌握的国外情况来看,税收基本法适用的范围都较宽,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税收基本法也应适用于所有税种。因此我们考虑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税收基本法中可作如下表述;凡依法由征收机关负责管理的税收、费用和基金,均适用本法。其中,征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等征收税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