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试论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上一篇 下一篇一、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在1994年对工商税制进行的结构性重大改革前,对个人所得税就进行了大的修改。应当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税制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问题。所得税制作为一种税收制度,通常根据其计税方法的不同而分为三大类:综合制、分类制、综合分类制。我国的自然人所得税则主要采用分类制。分类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根据其来源或种类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税的制度。分类制是一种早期的所得税制度,目前已经较为落后和陈旧。分类制对各种所得分项征税,不仅计算复杂,而且不便采用累进税率,在总体上难以实现量能纳税和税负公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