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2年 第5期 文化长廊

从《大明律》看明朝的税收处罚

马耀明 上一篇 下一篇

明太祖朱元璋以王朝更替为鉴,总结了元朝因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致灭亡的历史教训。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为此,他把封建法制建设作为明帝国秩序构建至关重要的一环。早在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就已着手实施立法活动。到洪武六年(1373 年),朱元璋指派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于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洪武二十二年(1389 年),又重修大明律,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命名,颁行天下。至洪武三十年(1397 年),《大明律》历经多次修订,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该法顺应时势的发展,变通体例,调整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体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史学界认为,《大明律》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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