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1期
工作探索
构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
上一篇 下一篇和谐社会追求的理想境界和目标,在于实现公平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体系无论是在对收入的调节上,还是在税制的设计上,无不显露出公平的缺失。为此,必须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建立以公平为基准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缺失公平的表现
(一)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
1.从个人所得税的开征目标来看,应是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但是,我国现行的分类计税办法,将个人所得收入分成11类并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不仅操作程序复杂,征管漏洞多,而且还导致了“收入高者纳税少,收入低者纳税多”的怪现象。很显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因素的逐渐增多,经济成分的日趋复杂,个人的收入来源也随之多样化,尤其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更是日益失衡。因此,仍沿用改革开放初期的分类税制模式,自然是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