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1期
工作探索
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新政策争议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第006号)(以下简称“国发[2006]第006号文”)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纳税人、税务部门等有关方面对是否存在“10%”的限制产生了争议。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上述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建议。
一、主要争议
国发[2006]第006号文发布后,各省级政府及税务机关为此迅速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细节,纳税人、税务部门等有关各方对此产生了不同观点,导致了争议的出现。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1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