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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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1999年以前向饲料生产厂家销售的玉米,该不该缴增值税钟税钟税官:
我单位是民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鱼粉、豆粕、玉米等饲料原料。1999年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的供加工饲料用的玉米,均作为免税货物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最近,税务稽查部门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不包括玉米为由,要求我单位补缴1998年度向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玉米应纳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国税发(1999)39号文明确规定的"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是否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