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
制度岂能流于形式
上一篇 下一篇m省h市某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成立,主要从事生物制品和医疗保健品的销售,当年9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m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到了公司驻地,稽查人员发现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只有几个负责清理欠账的留守人员。公司人员称其主管税务机关刚对其进行过税务检查,并出示了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补缴增值税5538.85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然,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到来已有防备。为防止对方转移证据,稽查人员决定立即调取企业有关纳税资料回局检查。检查过程中,查出该公司先后从c市某供销公司取得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82709.05元,其中税款1537658.58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但账面上未见相应的付款记录。而现金账上却有两笔与开票单位有关的付款,一笔是1996年12月第6号凭证记载“付g省c市某供销公司款41731元”,另一笔是1996年4月第10号凭证“付g省c市某供销公司税款41256元”。这些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高度注意,为什么公司从c市某供销公司购进货物,账上却没有反映付款情况?为什么现金账上付给c市某供销公司的两笔款项,仅占应付货款10582709.05元的0.78%,并且其中一项注明的是税款,公司之间怎会出现支付税款的情况?另外,现金账1996年11月第26号凭证反映“付小肖10月份税款9o45057.47元”,而举报材料提到的倒卖发票嫌疑人正好姓肖。各方疑点逐渐对准一个方向:从c市某供销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而小肖是一位重要的当事人。对此,稽查人员决定从进项发票入手,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