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 国税发[1999]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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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建设项目适用税率为5%、10%、15%和30%的,且于1999年7月1日及之后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和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

二、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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