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财税率[1999]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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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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