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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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计算捐赠扣除额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钟税官:
某纱厂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应以捐赠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那么,此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包含在基数内?如果该纱厂的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税率,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捐赠扣除额的基数又将如何确定?
山东郓城县地方税务局随官屯分局 唐继常唐继常同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程序明确为: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基数就是调整后的所得额,即以企业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由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包含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这一项,所以,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包含在计算捐赠扣除额的基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