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港澳台税收

台湾地区遗产及赠与税简介

邢成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台湾地区在遗产及赠与税的建立和征管方面有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下面本文对此作一简单介绍。

一、课征范围

遗产及赠与税的课征范围,按照台湾地区修正后的《遗产及赠与税》规定:凡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死亡时遗有财产的人,就其在台湾境内外全部遗产课征遗产税,就其台湾境内外的财产赠与课征赠与税;对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的及不具有台湾籍身份的人,死亡时在台湾境内遗有财产的,仅就其在台湾境内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就其在台湾境内的财产赠与课征赠与税。

所谓“经常居住”,按该法规定,一是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二是死亡事实发生前两年,在台湾地区居留时间超过265天的。由此可知,台湾地区对遗产及赠与税的课征,是兼采用经济原则和住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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