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港澳台税收
台湾地区土地税收述评
上一篇 下一篇一、土地税收的种类
按照台湾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从广义上讲,凡直接对土地或房屋(建筑改良物)征收的一切税收,均可纳入土地税范围,称之土地税,如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屋税、遗产与赠与税等。从狭义上讲,除土地改良物外,单独对土地课征的税,如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不在地主税等均属狭义的土地税范围。但台湾地区土地法144条规定,土地税分为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两种,因此,台湾地区法定的最狭义的土地税为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也是土地税中的主体税种。田赋与地价税属相同性质的土地税,其它,如荒地税、空地税和不在地主税是带惩罚性质的特殊性土地税,都是以田赋、地价税为基础加若干倍征收的,而非经常性的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