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征收管理

收受违章发票税务处理若干问题思考

郑建国 励松杰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实行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法定扣税凭证抵扣税款的购进扣税法。这种扣税法与1984年增值税试点时的实耗扣税法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管购入材料是否已耗用并结转成本,凭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就可以扣税。这一特点符合简化税制的总体设想,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征纳双方,减少了征纳双方因实耗扣税法计算繁杂造成的不必要的纳税纠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增值税运行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尚未被企业掌握,使一部分企业简单地认为:只要购货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真的,企业就可以接受并可作为进项加以抵扣,而大量收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来无意中推动和加剧了代开、虚开行为,对扰乱征管秩序的违法活动起到某种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来因为其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后,进项税额往往不予抵扣,结果使企业税负畸高,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发展。因此,区分不同的收受违章发票行为,应用合理的税务处理和税收对策来引导、促进企业积极防范,减少收受违章发票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