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论坛

浅谈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区别

涂龙力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1996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进税收会计改革和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国内对税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研究也渐入高潮。从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二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仅概念之别。但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际工作中经常混淆二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对象。会计职能、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的区别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入库的国家税务机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具体来说,税收会计的主体可分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单位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单位。独立的会计主体单位是指直接与银行、金库对帐并直接负责税金入库和退库业务的会计单位。一般指市(县)级税务局、区级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的会计部门,它是对税收资金运动进行全面核算与控制的中心,是税收会计核算的一级单位。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单位是指直接办理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的会计单位,一般不与支金库发生业务关系,是独立会计主体单位的二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一般指基层税务所会计。税收会计的二级核算单位要按月或按旬向一级核算单位报告税收资金运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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