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4期
来稿摘登
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几点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征税范围和核算要求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机制下,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核算方式和多种利益分配形式并存的状况。为方便税收征管,建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解释应明确规定为以占有一个经营实体的经营成果者或对经营成果承担责任者为纳税人。这样界定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所得征税”的理论要求。
2、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现行所得税税率,是在基本税率33%的同时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从实践上看,尚未发挥实际作用,特别是为一些与大中型企业争原料、争能源、产销低质产品的小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对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不良影响。建议取消两档优惠税率,另对基础工业、能源、交通等,由国家发布目录或特批实行税收优惠,以利税收引导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