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8期
纳税指南
消费税主要问题详解
上一篇 下一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新税制后如果税负增加了应如何处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5年,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