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8期 争鸣

纳税人权利义务论

——兼与缪慧频同志商榷

孙国兴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纳税人的权利

作为法人、自然人的纳税人在我国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税法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行为规范,因而这里所说的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特有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请求权和行政救济权,至于检举、控告税务干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权利,揭发、检举其他纳税人偷税、抗税行为的权利,则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的权利,不是纳税人依据税法所取得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关于纳税人权利问题的若干思考》(以下简称《若干思考》一文将控告权、检举权也囊括于纳税人所特有的权利之中,有些不妥。至于《若干思考》一文所提及的纳税人的“合法避税权”,我也觉得提法欠妥,实务中亦有碍依法治税。避税,是指关联企业(多指国际关联企业)通过内部的转移交易等“合法”方式来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就我国而言,一些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做法有:利用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高于一般企业的交易价格,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输入原材料,以低于一般企业的交易价格为其投资企业向国外包销产品;通过承包工程,高价代购原材料、机器设备,或收取高额代购手续费,或将投资机器、设备从高估价等办法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上述办法,避税者获取了许多不正当的利益,同时使那些老老实实的纳税人实际背上了新的税负担子,从而人为地造成了竞争条件的歪曲,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自60年代末,许多国家相继逐步采取了一些防范、遏止避税行为的措施。一是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减少法律上的漏洞;二是采取了一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监督的行政措施;三是一些国家的司法机构还认定某些避税行为为非法。在我看来,避税行为的所谓“合法”性,主要是从一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的,若就这一行为对财政收入和经济活动的影响来看,一些避税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不能认定纳税人有“合法避税权”。再就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来看,避税行为已经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和制约。但总的来说,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才刚刚起步,前不久发布、施行的许多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也难免存在不完善,存有不同程度的漏洞等,若我们不顾贯彻实施新税制中尚存在许多新的问题之实际,而认为纳税人有“合法避税权”,岂不等于鼓励广大纳税人钻现行税法和新税制的漏洞。因此,我认为纳税人有“合法避税权”这一提法不仅与我国现行立法不相符,而且会在征管实务中产生程度不同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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