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承包制与利改税的关系
上一篇 下一篇今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企业改革,关键在于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我省近年来试行承包制的实践证明;承包经营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强化了经营者的责、权、利;初步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确有它旺盛的生命力;是当前我国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种较为切实可行的形式。因此,各级领导重视,发展较快。但是,在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有人把利改税与承包制对立起来,并提出要“包税”。本文针对上述论点,提一些不同的看法,供讨论。
我认为利改税的方向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自从实行利改税以来,首先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稳定的增长,从四川省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来看,1979年为35.15亿元,1986年则为66.25亿元,增长了88.48%。这对稳定和发展四川经济起了重要作用。其次,对企业来说,四川地方国营企业的留利水平由 1978年的8.23%提高到 1986年的50.62%,留利额由9363万元上升到8.98亿元,增加了8.6倍。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由3.93亿元增加到6.47亿元,增加65%,特别是利改税企业,近年来虽受原材料提价、职工工资增加、增提折旧等因素的影响,在企业成本增大、实现利润下降的情况下,由于国家对一些技改任务重而留利水平较低的大、中型重点企业以及纺织行业给予减免调节税的照顾,企业留利水平逐年上升,84年人平为456元,85年为547元,86年为550元,大大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第三、职工收人大幅度增加,四川职工人均工资加上猪肉补贴,1986年为1,237元,比1978年增加了658元,增长1.1倍;这就表明利改税以来较好地兼顾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市场繁荣;人民生活显著的提高。但是,利改税确有它不够完善之处,第二步利改税对税制作了全面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规范化了,但在价格体系尚未理顺之前,税收制度不可能完全做到规范化,而不得不设置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和比例较高的所得税,这对企业的负担来说,只能是水涨船高,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特别是留利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如果从改革的方向看,要解决投资主体换位,企业的技术改造原则上要靠企业自身积累来解决,这样留利水平仍然有些偏低,难以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所应具有的自我积累的能力,因此,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