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5年 第2期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

专门税与传统税的辩争:数据税立法模式的体系性检思*

褚睿刚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数据税步入立法程序的“元问题”,影响具体的立法路径与功能侧重,进而左右具体的税制要素设计。专门税和传统税是数据税立法的两种模式,相互之间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自由组合的“不定项选择题”。数据税立法既可以选择复合税制结构,在传统税中予以课征,承载财政收入筹措主功能,同时开征数据专门税,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也可以仅在传统税种中予以课征,并在既有税制上作出有限的针对性调适。完善传统税的数据课征规则是我国数据税立法的当前任务,未来仍须循序推动数据专门税立法。

关键词:数据税,立法模式,数据资源税,数据资产,数字服务税


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数据税步入立法程序的“元问题”,影响具体的立法路径与功能侧重,进而左右具体的税制要素设计。专门税和传统税是数据税立法的两种模式,相互之间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自由组合的“不定项选择题”。数据税立法既可以选择复合税制结构,在传统税中予以课征,承载财政收入筹措主功能,同时开征数据专门税,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也可以仅在传统税种中予以课征,并在既有税制上作出有限的针对性调适。完善传统税的数据课征规则是我国数据税立法的当前任务,未来仍须循序推动数据专门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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