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欠税追缴中的应用探析

唐晓东 卿云 周芯竹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基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b 公司立案检查时发现,a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公司b公司,a公司占有b公司90%的股份。a公司控股股东为自然人c,c占有a公司87%的股份,因此,c也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人员配备上,a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等均同时在b公司担任相同职务,其他人员也存在相互任职的情况。在业务方面,一是b公司在账务上存在大量长期与母公司a、控股股东c的其他应收账款往来账;二是在银行对账单上b公司与a公司、c之间大额资金往来频繁;三是b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酒店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了d公司,d公司除了此业务,鲜少有其他业务发生。进入稽查执行环节后,税务机关发现b公司实际上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缴纳稽查查补的税款,b公司形成了大量的欠税。此时税务机关面临如何追缴b公司所欠税款的问题。在对b公司强制执行无实际效果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绕过b公司追究母公司a、控股股东c、资产受让方d公司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这里能否适用?如果可以,需要通过何种方式、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达到追缴欠税的目的?本文以该案为例,探析“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欠税追缴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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