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3期 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补缴税款诉讼案剖析

赵婧洁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12 月,a 市稽查局对z 公司 2013 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认定,z 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y公司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a 市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z 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对其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及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0万元。z公司对该处罚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根据适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第十五条(1)规定,2017 年初,a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a 市财政局、a市国家税务局及a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xx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取消了包括z公司在内数家企业2013~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7年a市z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2)规定,发出xx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z公司在规定时限补缴2013~2015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z 公司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补缴税款 300 万元及滞纳金 95 万元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对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决定,z公司不服,在规定时限内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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