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3期 业务指南

关注“营改增”中营业税税收优惠过渡方法

文 赵国庆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现对“营改增”中原营业税税收优惠过渡方法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

一“营改增”中营业税税收优惠过渡方法

从总体上看,“营改增”涉及的原营业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向增值税过渡时采用了四种方法。

一是原营业税免税政策过渡为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十三类项目:(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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