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9期
法治视界
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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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某区国税局对从事软件开发的滨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滨海公司)实施税务稽查。经检查发现,2008年8月,该公司收取软件售后服务费62万元,并于9月向区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3.1万元。稽查人员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认为该笔业务属于应征增值税行为。2012年4月该案审结,区国税局向滨海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补征增值税9.0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不服,认为该补税项目已超过法定追征期,随即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对于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追征期,存在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