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6期 财税漫议

小议资源税改革

李传华 上一篇 下一篇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这是在《矿产资源法》中早就明确了的。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陆续对石油、天然气、煤炭、黑色和有色金属实施了按产量征收资源税的办法。但是,从征收数额上看,资源税仅仅是象征性收取。从征收范围上讲,一些非金属矿种、水资源、森林等均未开征。国家作为产权所有者,其所有权在经济上仍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国有产权虚置状态还在延续。

资源税偏低形成了国家对经营者的变相补贴,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给资源类产业带来了暴利,客观上造就了一批煤老板、矿老板。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无照非法开采、过度开采的事屡见不鲜,一些不法经营者不顾及安全而造成重大矿难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低资源税政策不能通过税收杠杆调节资源的消耗速度,还造成矿山经营者采富丢贫,采易丢难,采大弃小,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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