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和谐是社会和谐最为重要的基础和保证。没有利益和谐,就难有社会和谐。税收作为经济利益分配调节的重要工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发挥好“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努力为和谐社会服务。
宏观上要把握好“度”。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需要适度,宏观税负过高,伤及税本;过低,满足不了国家需要,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天平必须保持平衡。在和谐社会视野之下考虑宏观税负问题,应做到“四个适应”:一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近年来我国宏观税负上升很快,2005年达到了16.18%,虽然仍然大大低于大部分工业化国家的税负水平,但由于“费”的存在,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远远大于税收负担。确定宏观税负,必须与费改税结合起来,正本清源。二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应当在拓宽税基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征税的深度,使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不高于同等发展程度国家的水平,保持我国经济应有的活力和竞争力,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增长,使和谐社会建设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与公众负担能力相适应。当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收入比较低,且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我们既要从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上考虑,做到取之有度,也要从税收负担的结构上考虑,做到取之有别。四是与满足和谐社会建设的财政基本需求相适应。财政实力不强,建设责任大国、和谐社会就有可能陷入空谈。税收必须立足于满足这些需要,把经济发展的成果依法体现到税收上,不断做大收入规模,提高收入质量,让国家有钱处理内政外交、办理大事难事、解决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