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计税工资标准亟待取消

李莉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带来的弊病

1.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如目前浙江省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发放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而,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由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行规定,只要将支付的标准、所依据的决议文件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同意后,就可以按此标准扣除。

2.不利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发展。从人均gdp看,西部人均gdp,1998为498美元,2002年为663美元;同期,东部人均gdp,1998年为1212美元,2002年为1704美元,以2002年计算,东部人均gdp收入是西部的257.01%。而全国采用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仅在经济发达地区上浮20%,即经济发达地区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一般地区的120%。随着发达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越好,相应地职工的工资收入也越高,超出计税工资额度部分也越多,其税负也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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