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公正执法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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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g市地方税务局对某基地工程建设指挥部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1997~2000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过检查认为施工队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第一,1998~1999年度收取工程材料价款只作工程成本支出,未作工程结算收入,挂“应付账款”科目;第二,1998~1999年度收取工程进度款未全额结转收入,挂“短期借款”科目;第三,1997年度外购材料无原始凭据,未按规定取得发票。g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9月对施工队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和第9条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7215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对1998~1999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年10月对施工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1998~1999年度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支出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187325元的50%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以4500元罚款。施工队不服g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于2002年1月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两项申请,并决定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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