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2期
税制改革
关于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的两种方案
上一篇 下一篇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出口退税政策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帮助我国顺利度过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出口、避免通货紧缩恶化等方面功不可没。但由于财政资金不足,以及增值税分享体制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使政府应当退给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应退未退的数额“滚雪球”般增长,积欠数额越来越大。截止到2002年底,国家在用完1260亿元退税指标后,仍欠退税2477亿元。出口欠退税问题越严重,出口企业真正得到出口退税款的时间也就拖得越长,这不仅使出口企业因资金紧张而面临经营危机,影响企业生存;也使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面临困境,甚至使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执行及国家的信用受到了考验。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并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笔者认为,这一决定虽然对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如下调出口退税率尽管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对政府的信用不利;而出口退税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担,则按照“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能从政策生效时开始执行,而不能解决历史积欠。为此,本文提出了新旧两种解决方案,以期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