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8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税收法律的解释问题

孙利军 上一篇 下一篇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而完成作品的关键是法官;完成作品的重要途径是正确理解和说明法律。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出发,谈谈法律解释问题。

一、案例描述

1996年3月,a市王某在外省b市成立了甲公司。但是,王某经营一年多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这一问题查证核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11号),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稽查局在告知王某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依王某的要求举行了听证。1997年11月10日,稽查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责令王某补缴税款236 240元, 并同时处以0.8倍罚款,限王某于1997年11月12日前缴清。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后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11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手段作了扩大解释,因此未予适用,即该处罚决定在法律依据上存在问题,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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