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国税发〔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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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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