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财税字[1999]26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成,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