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9]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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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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