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1期 八面来风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及其完善

姚冬平 上一篇 下一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一旦受到法律诉讼,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并引发高额的赔偿。为了防范和规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事务所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一是依靠社会保障体系,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我国财政部早在1991年就发文明确规定,事务所可以在税前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赔偿。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维护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保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现行这种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事务所在税前提取风险基金,实际上使国家为其承担了一部分风险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保险是一种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应在我国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补偿方式,达到保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利益,降低职业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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