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6日 国税函[199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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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i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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