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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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报道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