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6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

应税不缴法律不撑这个腰

饶仕荣 陈荟棂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1998年5月,四川省宣汉县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县东乡镇地税所对全镇该行业纳税户进行了调查,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并得到县地税局批准。

6月18日,东乡镇地税所向该镇胡贵兰诊所负责人胡贵兰送达了应纳税款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书,胡在限期内没有完税。此后,地税所先后三次向胡送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胡置之不理,并联合其他同行三次联名向宣汉县地税局申请复议,县地税局以未先缴纳税款不符合复议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截至8月18日,胡贵兰已有三个月未申报纳税,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240元,应加收滞纳金18.56元。于是,8月27日,东乡镇地税所向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告知胡所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条件下,地税所作出了[98]地税东字第5号《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处以罚款500元。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