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3期 房产税收改革势在必行安秀梅 庄龙涛

房产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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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已实施多年,在调节经济、加强房屋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但现行房产税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适应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存在许多问题。一是1986年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暂行”十多年了,不仅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也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二是计税依据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平。从价计征的,由于对房屋的原值没有定期评估,计税依据长期不变,使房屋的计税价格背离了市场价格,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失平。从租计征的,由于目前各种租金收入已经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重复征税。三是税率不统一,又缺乏弹性。现行房产税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分别设计1.2%和12%两个税率。但房屋账面价值体现历史成本,一般变化较小;而房屋租金则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二者税收负担差别大。同时,依房产账面价值和固定税率征税,使得房产税收入不能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和房产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无法形成合理的调节收入增长机制。四是现行房产税只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过窄,限制了收入增长和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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