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9期
税务、银行联手管税确保组织收入工作顺利进行本刊评论员
税务、银行联手管税确保组织收入工作顺利进行
上一篇 下一篇1998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账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