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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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