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2月21日 财税字[199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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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1995年11月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精神,对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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