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增值税亟待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1994年我国实行了新的增值税,实践证明,在促进公平税负、发展经济和保证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也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在此,拟就增值税的成功之处、尚须完善之处和完善办法做一些探索。
成功之处
新的增值税,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计的。同以往比较,其成功之处和主要特点为:
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除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安装、文化娱乐和部分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征收增值税,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是实行价外税,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三是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还特殊设置了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四是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的抵扣制度。对纳税人外购货物允许抵扣的税金,除特殊规定外,均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五是实行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对纳税人允许抵扣税款的认可时间,统一确定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环节。六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便征收方法,即按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七是统一适用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取消了工商统一税,对内资、外资所有企业凡发生增值税行为的,均按统一规定征收增值税。八是减免税权高度集中。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外,非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地区都无权决定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