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按收入实现制原则计税是防偷压欠的有效方法
上一篇 下一篇在增值税日常征管中,我们发现有引起企业将实现的销售后移,末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销项税额,即部分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原材料,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由于贷款结算方式不同,往往不能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就做产品、商品直接出库或记入往来账中冲减成本科目处理,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截留国家税款。待实际收到销货款后,再入销售收入账,计算销项税额,形成未按国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履行纳税义务。
分析这种现象的成因,我认为,既有纳税企业法律意识上的缺欠。增值税制本身的不完善也应引起重视。若按新税制规定,企业实现销售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税,那么,有些企业就要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向国家交纳税款,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企业资金不足必然增加欠税。久之,企业就想办法将实现销售后移,延缓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造成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