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论坛

论税收法律主义

张松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法律主义作为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体现在税法的方方面面,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升格为宪法原则,我国税法对税收法律主义也有所体现,但是,尚少有学者将其作为一项税法原则提出,并加以专门讨论。笔者认为,税收法律主义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其作为一项税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与巩固,对于我国税法建设的深入和法制大环境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故此,本文拟对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内涵,我国税法对税收法律主义的体现以及贯彻这一税法基本原则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

对于税收法律主义,在各国税收立法中最为经典的表述是:“未经代表不得课税”。至于抽象的概念,国外学者的解释有所不同,但都不是中国式的定义。对此笔者赞同如下的概括,即:“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然而,笔者不同意将税收法律主义称作“税收法定主义”,因为该税法原则强调的是“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如果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由于我国习惯于对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此处的“法”容易被误解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广义的“法”,而这是与该税法原则强调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本内涵相违背的,所以称之为税收法律主义更为准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