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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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欠税根源及治理措施
上一篇 下一篇欠税,顾名思义就是纳税单位未按税法规定时限缴纳而拖欠的税款。对欠税的治理,可以说在最近若干年始终没有停止过,如: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欠税单位的处罚办法,包括加收滞纳金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对欠税的刑事处罚规定。不仅如此,为了及时清理欠税,国务院还专门自上而下相继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税收方面检查之重点也是查补滞纳、欠缴的有关税款;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对欠税工作更是狠抓不放,连年不断进行不同形式的清理,以上这些措施,对理欠税起到一定作用。但从基层反馈上来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欠税仍面广量大,据安徽省国、地两局有关分析资料,全省国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截止1995年6月底合计欠税7亿多元,地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截止1995年8月底欠税2.1亿多元,这两个数字还是保守数据,从实际情况看,欠税远远突破10亿元,约占安徽税收1995年税收计划的10%左右,超过以往年度同期的最高数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